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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民初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何福贵与王连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福贵,王连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初字第2191号原告何福贵,男,193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朱杰,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连生,男,成年,汉族,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福贵与被告王连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准许原告何福贵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莹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宫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