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袁秀冰与胡贞绿、博罗县石湾镇鸾岗村卢屋经济合作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秀冰,胡贞绿,博罗县石湾镇鸾岗村卢屋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11-7核稿人同意并呈邓院审批。邓茂军11月6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卢东明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民 事 裁 定 书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057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057号原告袁秀冰,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2782。委托代理人李桐样、闫耀起,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贞绿,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身份证号码:×××8578。被告博罗县石湾镇鸾岗村卢屋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卢培。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秀冰诉被告胡贞绿、博罗县石湾镇鸾岗村卢屋经济合作社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胡贞绿在东莞银行东莞总行营业部(账号:17×××91)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袁秀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胡贞绿在东莞银行东莞总行营业部(账号:17×××91)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万元。二、查封原告袁秀冰提供的担保物老趣文所有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纺织路素社直街群策二巷1号的房产(房地产证号:穗房地证字第××号)。上述被冻结的存款,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支付;上述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的处分。上述冻结存款的期限六个月,查封房产的期限二年,如需延长冻结、查封的期限,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后果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邓茂军审判员卢东明人民陪审员邱新造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张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