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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越民初字第3631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绍兴市中医院与章杏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中医院,章杏生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绍越民初字第3631号原告绍兴市中医院。法定代表人张居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X。被告章杏生。原告绍兴市中医院与被告章杏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小丽独任审判,于2012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绍兴市中医院的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杏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绍兴市中医院诉称:被告因病于2010年3月26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在原告处住院治疗,尚欠原告医疗费人民币50456.92元。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医疗费50456.9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章杏生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4日晚,被告章杏生因交通事故受伤入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后原告于2010年3月26日转入原告处住院治疗,至2010年12月31日在原告处共产生医疗费用97892.82元。原告曾在2011年5月就与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的(2011)绍越民初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中,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医疗费50456.92元。该判决现已生效,被告至今未付清所欠款项,原告遂起诉要求解决。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2011)绍越民初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书1份、住院病历1组、费用清单1份、财务证明1份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被告到原告处住院治疗,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医疗服务,被告理应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现生效判决已认定被告在原告处治疗期间(2010年3月26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共发生医疗费用97892.82元,尚欠原告医疗费50456.92元,被告至今尚未付清,原告诉请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杏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市中医院所欠医疗费人民币50456.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61元,减半收取530.50元,财产保全费525元,合计1055.50元,由被告章杏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小丽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