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鄂郧县行初字第0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尚飞、张尚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尚飞,张尚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鄂郧县行初字第00120-2号申请执行人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良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先东,系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王尚飞,男,汉族,农业户口,现年28岁。被执行人张尚改,女,汉族,农村居民,现年26岁,(系王尚飞之妻)。本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鄂郧县行初字第00120-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张尚改的存款8724.95元人民币,现因被执行人王尚飞、张尚改已自动履行了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也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执行本案的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尚改存款8724.95元人民币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虎审判员 陈 英审判员 吕明智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