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宜宾民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彭久龙与刘登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久龙,刘登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宾民保字第97号原告彭久龙。被告刘登云。原告彭久龙与被告刘登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2)宜宾民初字第2383号。诉讼中原告彭久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登云位于宜宾县柏溪镇万兴现代城巴黎春天*栋*单元*楼*号的住房一套。本院认为,原告彭久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登云位于宜宾县柏溪镇万兴现代城巴黎春天*栋1单元*楼*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长彬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习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