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二初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周凤萍与被告刘鑫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萍,刘鑫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868号原告:周凤萍,女,汉族,西安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学生。委托代理人:XX,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鑫,女,汉族,西安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凤萍与被告刘鑫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凤萍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凤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凤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本院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周凤萍负担。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代理审判员 崔 春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