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2624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沈某甲与沈某乙、沈某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蒋某,沈某戊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2624号原告:王某甲。原告:沈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甲,身份同上。委托代理人:邢峰。被告:沈某乙。被告:沈某丙。被告:沈某丁。被告:蒋某。被告:沈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沈某甲诉被告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蒋某、沈某戊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甲、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40元减半收取15720元,由王某甲、沈某甲负担(准予免交)。审判员 朱小琼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娟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