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民一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015号原告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山西省霍州市李曹镇。被告郭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2年10月25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闫 浩审 判 员 王 彬代理审判员 张文静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