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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民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温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民初字第1837号原告温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温某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缪正坚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林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