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瑞民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温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民初字第1837号原告温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温某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缪正坚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林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