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陇民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李建兵与闫亮亮诉前财产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建兵,闫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陇民保字第00013号申请人李建兵,又名李达山,男,1974年12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韦剑锋,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闫亮亮,男,1995年4月20日生。本院于2012年9月13日受理了李建兵申请闫亮亮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王宇涵的申请,已于2012年9月13日将闫亮亮驾驶的陕CKH0**号二轮摩托车予以扣押,现李建兵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闫亮亮驾驶的陕CKH0**号二轮摩托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诚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路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