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柯巡商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志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志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巡商初字第287号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甘文智。委托代理人:魏钧龙。被告:杨志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志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预缴)。代理审判员 邵晓飞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