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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船民一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邹清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清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827号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邹静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王文明,住吉林市。被告:邹清湖,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清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新颖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