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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2168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解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2168号原告:解某,女,1984年1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马某,男,1976年12月20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解某负担。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敬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