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二终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闫瑞立与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闫瑞立,耿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二终字第00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阜阳市颖泉区人民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郑其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国辉,安徽松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瑞立,农民。委托代理人:程彪,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原审第三人:耿忠。上诉人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阜阳鸿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瑞立、原审第三人耿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当事人的违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耿忠与闫瑞立2010年5月2日签订的《满堂架、外架工程承包合同》,孟广保在2011年1月24日为闫瑞立出具《提取车间外架租期证明》时租期只计算至2010年8月2日,对超出合同期限部分未予说明,重审时应查明耿忠何时离开该工地,2010年8月2日以后租赁物没有拆除的原因,耿忠、闫瑞立是否协商继续租赁使用,以确定案件的事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103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庄灵春审判员 郑彩玲审判员 佘朝霞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建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