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罗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中天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罗刑初字第155号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中天,曾用名李国中,男,1968年5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罗山县。因犯强奸妇女罪(未遂),于1994年10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22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6月1日被罗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山县看守所。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2)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中天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文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中天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一次,现已审理终结。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李中天到罗山县城关镇南街“玫瑰之约”歌厅后,见到前女友吕X和儿子方X程及朋友黄X锋等人在歌厅唱歌,后方X程因琐事与被告人李中天发生矛盾继而厮打,吕X的朋友黄X锋前去劝架时也与李中天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中天持刀将黄X锋捅伤。经罗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黄X锋的伤已构成重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中天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中天对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以民事已赔偿并取得谅解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李中天酒后到罗山县城关镇南街“玫瑰之约”歌厅后,见到前女友吕X、方X程(吕X的儿子)、黄X锋(吕X的朋友)等人在歌厅唱歌,后方X程因琐事与李中天发生矛盾继而厮打,黄X锋前去劝架时也与李中天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中天持刀将黄X锋捅伤。经罗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黄X锋的伤已构成重伤。本案审理中,被害人黄X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李中天与黄X锋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李中天赔偿了黄X锋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黄X锋对李中天表示谅解,并建议人民法院对李中天从轻处罚。另查明,被告人李中天因犯强奸妇女罪(未遂),于1994年10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7日被罗山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9月18日被逮捕;2009年11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为2009年11月17日至2013年11月16日),并于同日将李中天释放,期间,李中天被羁押二个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黄X锋2012年4月25日陈述:昨天夜晚我和应X玉、吕X及吕X的儿子方X程四个人在淮南市场步行街吃饭,吃完饭我们四个人就到“玫瑰之约”酒吧唱歌。一会儿李中天不知怎么的就过来了,李中天手里拿把刀子先把“玫瑰之约”酒吧的玻璃门砸破了,李中天就喊吕X过去,吕X不过去,李中天就冲过来了。一看李中天过来了,方X程就站起来迎李中天,他们两个人厮拉在一起。李中天用手里的刀子把方X程捅了几刀,然后李中天就过来找我,和我拉扯。我喝多了,李中天就把我拉倒在地上,然后用手里的刀朝我身上捅了几刀,我就赶紧下楼跑到中医院包扎了。其2012年7月12日陈述:今年4月24日夜晚20点多,我和吕X、方X程、应X玉饭后到“玫瑰之约”唱歌。当时歌厅就是我们四个人唱歌,一会儿,李中天来到“玫瑰之约”,李中天在门口手里拿着刀敲门玻璃,让老板把音乐停下来,但是老板没有停,这时李中天喊吕X的名字,让吕X过去,吕X当时说李中天手里拿有刀,方X程将吕X拦下,没让吕X过去。我们当时没有理他。李中天就到我们跟前来,李中天来了之后就打方X程,当时灯光比较暗,我也没发现李中天咋打方X程的,我上前从侧面将李中天抱住,由于我们当时都喝酒了,我俩一起倒在地上。方X程没有过来,李中天站起来,我还没有起来,李中天和方X程厮打在一起。我趁此机会,跑到“玫瑰之约”门口,在灯下发现我身上全身是血,我就立即到中医院,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我就是在李中天和方X程厮打的时候,我从侧面将李中天抱住摔倒在地,在地上我俩互相厮打,我是用拳头打李中天,朝他的肚子打,李中天也用手往我身上打,当时我只感觉身上热,当时不知道是刀。2、证人方X程2012年4月24日证言:李国中和我妈吕X都是离异的,中间我妈和李国中结婚一段时间,后来又离婚了,今天晚上我和我妈、我叔叔(我妈的玩伴)、陈玉(我妈的玩伴)四个人在淮南市场步行街吃饭,碰到李国中在对面吃饭,当时想到我妈和他的离异关系,也没有和他打招呼。饭后我们四人就到“玫瑰之约”三楼唱歌。大约不到半个小时,李国中在舞厅门口掂把匕首进来了,他先敲舞厅的玻璃门,舞厅老板去和他说话,他也不理舞厅老板,竟直走到我们旁边。李国中在旁边找个位置坐下。我妈劝我别理他,因为我知道他和我妈的关系,我看着他掂把刀的,我怕他闹事,想缓和一下关系,我掂两瓶啤酒找他碰酒。李国中不和我碰酒,并且说今天他就是想搞死我。我看他这个态度我就有气,顺手把啤酒扔在地上,摔破了,也懒得理他,转身又去唱歌了。正唱着,李国中和我黄叔叔在舞厅里打起来,我发现打起来就过去脱架,想把他手里的匕首抢下来。我上去抱他时他挣脱了,他转身就用匕首捅我,先捅我的头,我躲闪,后又捅在我右手臂上。我见状不行,就掂把凳子招架抵挡,我用凳子(四角带靠铁)推他,我转身就往下跑,跑到楼下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李国中把我和我黄叔叔两个捅伤了。李国中和我妈都是离异后结合的,后他俩又离婚了。但离婚后李国中一直纠缠我妈,找我妈的事,并多次给我妈打电话,我就阻止他,他对我有意见,另外只要是和我妈接触的男的,他都找人家的事,整天嚷着要砍死和我妈交往的男玩伴,他对和我妈离婚一直怀恨在心。李国中拿的匕首我没看清,有30公分长。其2012年7月12日证言:今年4月24日夜,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同我妈吕X、黄X锋、应X玉在步行街吃完饭后就到“玫瑰之约”去唱歌。我们唱了一会,李中天也到“玫瑰之约”。刚开始,李中天手里拿把刀敲“玫瑰之约”的玻璃门,之后李中天就进来了,李中天就到我们斜对面的一个桌子旁坐下来了。这时我看见他喝多了酒,我想缓和一下气氛,就拿两瓶啤酒来到他桌旁对他说喝瓶啤酒,李中天就用手推我并说不跟我喝,还说今天夜晚要搞死我,我就立即将两瓶啤酒在他桌旁边摔了,我就回到我桌子旁,这时李中天就出去了。过了一会,李中天又回到“玫瑰之约”并让吕X跟他一块出去一下,这时我就站起来往李中天跟前走,我妈将我拉回来了,说他喝醉了别搞,这时我一扭头发现李中天和黄X锋在我们旁边倒在地上厮打在一起。我看见黄X锋身上有血,李中天手里有刀,我就去抢李中天手中的刀。李中天右手拿的刀,我用其中一个手将李中天的右手按住,另一个手去抢刀,持续了一会,黄X锋起来跑了。我按不住李中天,李中天就往外跑,我一手将他拿刀的手捉住,另一只手将他的脖子抱住,但是我没有他劲大,他拿刀的手就往我头上捅,第一次我头一偏,没捅住,第二刀捅我头上了,我看见黄沈峰走了,就松手了,拿凳子将李中天卡在墙边上,卡了一小会儿,我将凳子一丢,就往外跑,李中天拿着刀朝我右上肩捅了一刀,我就跑出来了,然后就报警了。3、证人吕X2012年4月25日证言:昨天夜晚我和我儿子方X程、我朋友应X玉、黄X锋四人饭后到“玫瑰之约”酒吧唱歌。在我们唱歌的时候,李中天手里拿着刀来到酒吧,他让老板把音响关了,老板没有关,李中天就出去打电话了,大约过了几分钟,李中天又拿着刀过来了,李中天先到吧台跟老板说什么,后李中天喊我让我过去,我准备过去,方X程看见李中天手里拿着刀就过去,过去之后方X程就和李中天厮拉在一起。黄X锋看见他俩厮扯起来了,就过来脱架,他们三人就厮打在一起。不知怎样弄的,李中天和黄X锋倒在地上,方X程就过去拉他们,看见黄X锋身上都是血,方X程就去拉李中天,这时李中天就用刀朝方X程头上身上捅,然后李中天还准备用刀捅方X程时,方X程用椅子将李中天架住了,我们就赶紧往外跑,一边往医院跑,一边报警了。可能李中天看见我和黄X锋在一起心里不舒服才打起来的。我只看见李中天和黄X锋厮扯在一起,后都倒在地上,其他的我没有看见,因为酒吧灯光暗。李中天先是和方X程厮扯,后黄X锋过来脱架,他们三人厮扯在一起,黄X锋和李中天倒在地上,方X程就过去脱他们,方X程看见黄X锋身上淌血,就去拉李中天,李中天就用手里的刀朝方X程头上、身上捅了几刀。4、证人应X玉2012年4月25日证言:2012年4月24日20时多,我和吕X、吕X的儿子方X程、黄X锋四人在罗山县城关镇大十字街南“玫瑰之约”歌厅的大厅内玩,大约过了十来分钟,我听见有人“哐当”一声进来了,我回头一看是李国中,然后我就坐在那里没有说话。李国中说了几句话,然后我就倒了两杯酒端过去和他碰酒,他没碰,我又回到我的位置上坐着。李国中喊吕X过去,吕X没有过去,过了一会儿方X程拿了一瓶啤酒和杯子站起来说和李国中碰酒,然后就不知道什么原因李国中和方X程打起来了。我们立即过去劝架,黄X锋也过去劝架。我看见李国中拿了一把小刀到处乱扎,这时候,黄X锋、方X程、李国中三人打成一团,我看见李国中拿一把刀我脱了一会就没敢脱了,我就到了一边,我刚走到一边一瞬间的功夫都跑了,这个时候发现地上滴了好多血,过了一会儿警察来了,紧接着吕X就到歌厅来了,她给我说黄X锋快不行了。5、证人马X霞2012年4月24日证言:2012年4月24日20点左右,我在城关南街“玫瑰之约”茶座上班,吕X和她儿子领着她玩伴(一男一女)来唱歌,唱有两首歌时,李国中来了并让吕X过去,要跟她说两句话。不知他们说了啥话就争吵起来,当时灯光很暗,我也没注意。一会李国中和吕X的儿子及她的那个男玩伴打起来,他们双方拳打脚踢,双方都倒在地上了。我就打开大灯,吕X的儿子和那个男的起来就往外跑了,李国中也从地上起来追出去了,我就打“110”报警,后来我发现地上有破碎的啤酒瓶子,还有好多血。打架时我没有看见他们拿有东西。他们打架时就是李国中和吕X的儿子及吕X的男玩伴三个男的打架,吕X和她的女玩伴在脱架,我当时站在吧台内。除了我们六个人,没有别的人在场。6、被告人李中天2012年4月26日供述:4月24日夜晚,我先在淮南市场步行街吃饭,喝的有些多、有点晕,不知怎的来到“玫瑰之约”酒吧,我先在门口站有几分钟,看里面黑黑的,我就往酒吧里走,刚走有两步,方X程就拿着啤酒瓶过来了,往我身上打,我就从我右裤兜里掏出一把小刀往他们面前乱划。后他们都跑了,我也走了。我先回到家看见头上手上流血,我就到中医院包扎,到中医院后没找到医生,我就准备到人民医院包扎。当我走到百分百超市门口时,被你们抓住,并从我右裤兜里搜出来一把小刀。其2012年5月12日供述:2012年4月24日20时30分左右,我喝了酒不知怎么回事就走到城关镇大十字街南“玫瑰之约”歌厅。我进门站有半分钟,看见吕X和方X程、黄X锋、应X玉在歌厅的大厅内唱歌,我就喊吕X并朝前走了两步,这时方X程酒就掂个啤酒过来,紧接着黄X锋也过来了。也不知怎么回事,方X程朝我左眉处砸了一啤酒瓶子,接着黄X锋将啤酒瓶子在桌子上磕破,朝我右手臂刺过来将我右手臂刺出血了。我就从裤兜内掏出一把小水果刀,朝方X程和黄X锋身上乱捅、乱划。这个时候方X程用椅子砸我并将我卡住,结果给我推倒了。我起来黄X锋又过来打我,我用刀子捅他,黄X锋好像也摔倒了,我和黄X锋同时摔倒的,黄X锋打我几拳后和方X程跑了,然后我也走了。我左眼眉骨上的外伤是方X程用啤酒瓶子砸的,我右手臂上的伤是黄X锋用啤酒瓶子刺伤的。我和方X程、黄X锋打架时,吕X和应X玉在脱架,及“玫瑰之约”的女老板六个人在场。其2012年6月1日供述:今年4月24日夜晚,我在淮南市场步行街吃完饭,当时喝的白酒,前一段时间我心情不很好,我就想到“玫瑰之约”去坐一会。我在“玫瑰之约”门口站有半分钟,看见吕X和她儿子方X程、黄X锋、应X玉在大厅内坐着,我就喊吕X并向门里走了几步。这时方X程掂了一个里面装有啤酒的啤酒瓶,我感觉方X程是来同我喝酒的,方X程要同我碰酒我不喝,这时黄X锋就认为我同方X程打架,黄X锋就掂着啤酒瓶照我头左眉处砸了一下,当时啤酒瓶没有破,紧接着黄X锋将啤酒瓶在桌子上磕破,朝我右手小臂刺了一下,感觉有点痛,由于当时灯光很暗,也没注意流没流血,我顺手就从裤兜里掏出一把小水果刀朝方X程和黄X锋身上乱划,这时方X程用椅子砸我并将我头卡着,结果我被推倒了,我起来后黄X锋又过来打我,我用刀子捅他,具体捅他身上哪里不清楚,黄X锋好像也摔倒了,黄X锋起来对我拳打脚踢。等我起来之后,方X程和黄X锋都跑了,然后我也走了。7、罗山县公安局2012年5月9日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在卷。8、罗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2012年5月8日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卷证实:黄X锋伤情构成重伤。9、被告人李中天户籍证明在卷。10、罗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2012年7月6日出具的被告人李中天1994年因犯强奸妇女罪(未遂)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书面证明在卷。11、罗山县人民法院(1994)罗刑初字第129号关于被告人李中天因犯强奸妇女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刑事判决书,(2009)罗刑初字第157号关于被告人李中天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刑事判决书在卷。12、罗山县人民法院(2009)罗刑初字第157号执行通知书复印件在卷。13、罗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2012年5月29日出具的抓获李中天的经过在卷。14、罗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2012年4月24日的关于提取作案刀子的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刀子的照片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中天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李中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予从轻处罚。李中天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09)罗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中天适用的缓刑;二、被告人李中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前罪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尚有余刑二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祖华审判员 丁 辉审判员 杨伯强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