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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球冠混凝土限公司与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球冠混凝土限公司,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1232号原告:宁波球冠混凝土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08881-4),住所地:宁波市北仑春晓洋沙山东五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朱锡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勇、丁杰,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公司(企业注册号:330206000052663),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园区春晓中六路三号楼。负责人:王昊。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球冠混凝土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球冠混凝土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595元,减半收取3797.50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6417.50元,由原告宁波球冠混凝土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方指挥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