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婺行审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18)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勤俭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金婺行审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蒋金红。委托代理人金建新。被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勤俭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邵建忠。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金土资婺罚(2012)29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0年12月,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勤俭社区居民委员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新狮街道勤俭社区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经现场勘测:该土地位于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勤俭社区老村以东、杭金衢高速公路收费站以西,土名叫“殿干”(音)地段,该二宗地块总用地面积447平方米,其中房屋建筑占地面积402平方米。四至:东至环村路,南至勤俭路,西至新区安置房,北至新区安置房。到调查时止,共建造4宗房屋基础,除了1宗屋基占地面积102平方米未落实到户、仍为地脚梁外,其余3宗屋基已落实到户,每户建房建筑占地面积100平方米,其中1户已建4层,2户已建1层。该建房用地土地类别为其他草地,在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属有条件建设区。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勤俭社区居民委员会将非法占用的44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2.没收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勤俭社区居民委员会在非法占用的44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第1项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履行。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2年5月30日送达给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勤俭社区居民委员会。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勤俭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规定期间内未履行,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同年8月31日经催告履行未果,同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金土资婺罚(2012)29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但对不需要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执行,可由申请执行人负责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等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婺罚(2012)29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明审 判 员 于建华审 判 员 鲍海源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妙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