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00488-1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春娟与XX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娟,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488-1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娟,女,汉族,生于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住本市机务段社区,无业。被执行人XX,男,汉族,生于一九四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陕西省宝鸡市人,宝鸡机务段退休职工,住宝鸡市机务段社区。本院在执行李春娟与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2)金民初字第0128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由XX每月付给李春娟抚养费7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自2012年5月至2012年10月间的抚养费4680元未及时给付,另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故从被执行人工资账户扣划4730元给申请人,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台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初字第01286号民事调解书关于2012年5月至2012年10月XX应向李春娟支付抚养费468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宏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