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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00488-1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春娟与XX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娟,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488-1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娟,女,汉族,生于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住本市机务段社区,无业。被执行人XX,男,汉族,生于一九四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陕西省宝鸡市人,宝鸡机务段退休职工,住宝鸡市机务段社区。本院在执行李春娟与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2)金民初字第0128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由XX每月付给李春娟抚养费7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自2012年5月至2012年10月间的抚养费4680元未及时给付,另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故从被执行人工资账户扣划4730元给申请人,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台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初字第01286号民事调解书关于2012年5月至2012年10月XX应向李春娟支付抚养费468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宏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