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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法执字第662-2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效山与窦谭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效山,窦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662-2号申请执行人王效山。被执行人窦谭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效山与被执行人窦谭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出差,在银行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1)青法弥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良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