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磁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艳萍,王晓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磁民初字第808号原告杜艳萍,女,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磁县磁州路**号,身份证号1304271982********。委托代理人杨立新,男,磁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晓东,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员工,现住磁县国土资源局家属楼,身份证号1304271984********。原告杜艳萍与被告王晓东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艳萍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立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艳萍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1月20日登记结婚,2011年元月1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超群,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不好,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毒打和辱骂。2012年2月28日又因被告对原告进行毒打造成原告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导致原告没有办法回被告家和被告共同生活,因此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被告王晓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2010年1月20日登记结婚,2011年元月1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超群,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2年2月28日双方又因家庭琐事争吵后,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磁县总工会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生有子女,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夫妻双方虽有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但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杜艳萍与被告王晓东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杜艳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海江审 判 员 侯永平人民陪审员 王兆慧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