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安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冯刚申请执行张兴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刚,张兴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江安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冯刚,男。被执行人张兴琼,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安县人民法院(2011)江安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兴琼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款502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份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兴琼在江安县桐梓镇初级中学校工资收入54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象桥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