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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韩录英与王秀莲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录英,王秀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211号原告韩录英,女,1961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农民。被告王秀莲,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录英诉被告王秀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录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收取4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梁 斌审判员 黄 勃审判员 郑琰丰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