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磁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左本增与周青洲、伊金霍洛旗吉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本增,周青洲,伊金霍洛旗吉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周振永,李照军,霍红玲,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555号原告左本增。委托代理人牛慧涛,河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青洲。被告伊金霍洛旗吉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居阿镇电力街。法定代表人王计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燕宁,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380号盛景大厦7层。负责人:范红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君、王守礼。被告周振永。委托代理人刘燕宁,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照军。被告霍红玲。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路**号豫粮大厦**层。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本增诉被告周青洲、伊金霍洛旗吉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周振永、李照军、霍红玲、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青洲、伊金霍洛旗吉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周振永、李照军、霍红玲、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本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为163.5元,由原告左本增承担。审判长 崔有叶审判员 张玉红审判员 谢振红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丽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