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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3384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陆某甲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甲,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雁民初字第03384号原告:陆某甲。被告:秦某。委托代理人:文自进。原告陆某甲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甲与被告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文自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10月在进修时相识,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生一子陆某乙。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于2005年9月开始分居,被告于2008年11月从家中搬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秦某辩称:其与原告没有分居,双方至今仍共同生活。多年来,其为家庭付出了极大的代价,但家庭共同财产均由原告掌控。虽然双方时有吵闹,但均是因为经济原因引起,感情并没有破裂,故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因自由恋爱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一子陆某乙。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被告曾于2006年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同年4月自愿撤回起诉。原告于2008年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又于同年4月自愿撤回起诉。双方共同生活一两年后,原告又分别于2010年、2011年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审理后均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2006)雁民初字第911号民事裁定书、(2008)雁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裁定书、(2010)雁民初字第3584号民事判决书、(2011)雁民初字第03070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在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自2008年分居至今,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亦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近年来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各自向法院起诉离婚,但两人均自愿撤回了离婚诉讼,说明两人对解除婚姻关系均有顾虑。且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多年,育有一子,双方之间尚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加之婚生子陆某乙正值人生的成长关键时期,需要父母的共同关爱和引导。原、被告应互谅互让,加强沟通,相互关心,改正自身不足,共同创建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陆某甲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梦艺人民陪审员  李俊毅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鲍 喆打印:扈艳红校对:熊婷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