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阴民初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阴民初字第00676号原告孟某某,女,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华阴市玉泉街道办事处王道一村。被告姚某某,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华阴市玉泉街道办事处仿车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鹏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卫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