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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阴民初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阴民初字第00676号原告孟某某,女,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华阴市玉泉街道办事处王道一村。被告姚某某,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华阴市玉泉街道办事处仿车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鹏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卫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