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2939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童岳校与胡建荣、童天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岳校,胡建荣,童天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939号申请执行人:童岳校,农民。被执行人:胡建荣,农民。被执行人:童天荣,农民。本院在执行童岳校与胡建荣、童天荣(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0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童岳校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胡建荣、童天荣尚欠申请执行人童岳校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代理费2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2680元、执行费187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93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熠(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