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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阳法新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温少勇与魏运贵、吴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少勇,魏运贵,吴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阳法新民初字第45号原告温少勇,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公民身份号码:×××1859。委托代理人曾胜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告魏运贵,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公民身份号码:×××1836。被告吴海燕,女,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公民身份号码:×××0862。本院于2012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温少勇诉被告魏运贵、吴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少勇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协议内容为由,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协议内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少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3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了4630元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2315元给原告。审 判 长  潘伟雄代理审判员  钟新华人民陪审员  徐关华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高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