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阳法新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温少勇与魏运贵、吴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少勇,魏运贵,吴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阳法新民初字第45号原告温少勇,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公民身份号码:×××1859。委托代理人曾胜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告魏运贵,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公民身份号码:×××1836。被告吴海燕,女,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公民身份号码:×××0862。本院于2012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温少勇诉被告魏运贵、吴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少勇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协议内容为由,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协议内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少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3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了4630元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2315元给原告。审 判 长 潘伟雄代理审判员 钟新华人民陪审员 徐关华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高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