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江蓬法民一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区丽霞与罗庆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丽霞,罗庆祥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蓬法民一初字第772号原告区丽霞,女,汉族,1964年8月3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80委托代理人张中强,系广东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莹,系广东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罗庆祥,男,汉族,1956年9月6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莫陈波,系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昌有,系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区丽霞诉被告罗庆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区丽霞以与被告罗庆祥谋求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区丽霞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并无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丽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18元,减半收取5759元,由原告区丽霞负责交纳。审 判 长  罗虹毅审 判 员  王文锋人民陪审员  梁 江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