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瑞刑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杨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瑞刑初字第206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2)2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赌博罪,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被告人杨某伙同苏某、王某、郑某(均已判)等人先后两天分别在瑞安市飞云街道上埠村瑞南路江南大厦二单元五楼被告人郑某承租的套间内、瑞安市飞云街道华晨宾馆一房间内摆设赌窝,召集他人以扑克牌“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取头薪,庄家每赢10000元被抽取头薪500元,共抽取头薪16000余元。期间,被告人杨某及苏某负责抽取头薪,王某、郑某等人参赌。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于2012年7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苏某、王某、郑某、林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13年1月4日止)。二、被告人杨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婉如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薛远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