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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3675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杨侯仁与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侯仁,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3675号原告:杨侯仁。委托代理人:甘军,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继财,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号**层。法定代表人:高兴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超。委托代理人:贠磊。本院受理原告杨侯仁诉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侯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92元。审 判 长  吴海鹏代理审判员  刘霁月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庆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