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40526-2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孙纯与张梁、张振宇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纯,张梁,张振宇,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40526-2号原告孙纯。被告张梁。被告张振宇。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纯与被告张梁、被告张振宇、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纯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仲 涛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洪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