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执行字第1297-1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谢振宇与吕永龙、黄洋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振宇,吕永龙,黄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行字第1297-1号申请执行人谢振宇,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吕永龙,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黄洋洋,女,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居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振宇与被执行人吕永龙、黄洋洋民间借贷纠纷的(2012)安民初字第313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振宇于201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永龙、黄洋洋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代垫受理费55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吕永龙、黄洋洋在银行无存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3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