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电气临港重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气临港重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4号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振元,董事长。被告上海电���临港重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迪南,董事长。被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董事长。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临港重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已于2012年3月18日作出(2012)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冻结被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7,206,345.92元或其他相应等值财产,并依据该裁定冻结了被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账户310066661018004834980及帐内现金人民币301,617.22元、账号310066661018170030124及帐内现金人民币6,936,887.44元,在中国工商银行电气支行账号1001262129040479291及帐内现金人民币1亿元以及在中国工商银行外滩支行2亿元人民币保函一份。现被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因上述帐户内现金被冻结,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并提供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出具的107,206,345.92元人民币保函一份作为担保,以申请解除其在中国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的账户310066661018004834980、310066661018170030124以及在中国工商银行电气支行的账号1001262129040479291。本院认为,被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要求解除对其公司上述银行帐户的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的账户310066661018004834980、310066661018170030124以及在中国工商银行电气支行的账号1001262129040479291的冻结。二、冻结被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107,206,345.92元人民币保函一份(保函编号1712600059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侯卫清代理审判员 毛海波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