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青执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2-10-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池统喜与戴浜华、刘永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统喜,戴浜华,刘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青执字第1293号申请执行人池统喜。被执行人戴浜华,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住南宁市仙葫开发区华鑫铝塑钢门窗厂,身份证号码:360123198606151953。被执行人刘永华,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住南宁市仙葫开发区华鑫铝塑钢门窗厂,身份证号码:360123196912010316。本院于2009年2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永华名下车牌号为桂A×××××号小轿车一辆,现因该案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永华名下车牌号为桂A×××××号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生效。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