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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民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宗仁与被执行人王国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仁,姜宝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李宗仁,男,1980年4月21日生,汉族,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电仪车间职工,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王国平,吉林市诚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姜宝顺,男,1971年2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张德海,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院(2011)民一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曲德宽代理审判员  王力功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