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吉丰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焦轲,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王文江,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1)第1号限期缴存决定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本案经审查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债较多,除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外,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现查封财产正在协调中。该案暂无法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1)第1号限期缴存决定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代理审判员 王力功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胡明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