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2-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洪桥与故城祥云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187号原告王洪桥。被告故城祥云建筑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桥诉被告故城祥云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查找不到被告下落无法送达起诉文书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桥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建平审 判 员  于 强人民陪审员  杜晶晶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米亚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