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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经开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杭州公共交通下沙有限公司与王一斌、童创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公共交通下沙有限公司,王一斌,童创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经开民初字第74号原告:杭州公共交通下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号大街23号北楼1-2层。法定代表人:蒋天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豹礼,该公司职员。被告:王一斌。被告:童创伟。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147-2号雅仕苑45幢四楼、五楼。负责人:方汉校。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公共交通下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一斌、童创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法院调解,原、被告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公共交通下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杭州公共交通下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振华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洁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