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衢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2-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开化与衢州万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驻马店中集华骏车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开化,衢州万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驻马店中集华骏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民初字第37号原告:黄开化。委托代理人:章丽鸿。被告:衢州万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福忠。被告:驻马店中集华骏车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贵平。委托代理人:燕小成。委托代理人:董华周。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开化与被告衢州万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驻马店中集华骏车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开化于201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开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8元,准予原告免交。审 判 长  肖 伟人民陪审员  谢新华人民陪审员  楼晓虹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