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蒲民初字第0096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蒲民初字第00965号原告王某某,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被告单某某,男,195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俊萍审判员  徐 戈审判员  王留纪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