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德商初字第404-3号
裁判日期: 2012-10-26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直立汽配有限公司与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直立汽配有限公司,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商初字第404-3号原告直立汽配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直立汽配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负责人陈永明。被告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尚德。本院在审理原告直立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直立汽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1元减半交纳455.5元,财产保全费464元,合计919.5元,由原告直立汽配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媛贤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朱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