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金杲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林秋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515号申请人金杲易光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永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文丽,系该司人力资源行政部经理。被申请人林秋萍,女。申请人金杲易光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9月4日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新安)案(2012)950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申请人金杲易光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金杲易光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杲易光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金杲易光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沈 炬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春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