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民初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万章与郝立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章,郝立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初字第2194号原告李万章。被告郝立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章与被告郝立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万章以尚未进行司法鉴定为由,申请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曲 杰审 判 员 毕英清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付晓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