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623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李明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6235号罪犯李明,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6日作出(2007)成华刑初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医疗费和误工费共计2659元。刑期自2006年8月16日至2018年8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4月30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19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0月15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2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6分。另查明,罪犯李明被处罚金1000元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医疗费和误工费共计2659元,简阳市禾丰镇人民政府2012年7月9日出具证明,载明该犯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付冬琦代理审判员 马 净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洁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