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泰州东阳精密轴承有限公司与芜湖盈嘉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东阳精密轴承有限公司,芜湖盈嘉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38号原告:泰州东阳精密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法定代表人:周德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寿山,泰州东阳精密轴承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芜湖盈嘉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潘莉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东阳精密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盈嘉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泰州东阳精密轴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东阳精密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8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378元,由原告泰州东阳精密轴承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昌敏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