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初字第02150号
裁判日期: 2012-10-26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2150号原告董某,女。被告许某,男。原告董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董某于201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之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XX会人民陪审员 张红星人民陪审员 董战景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