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嘉辖终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海盐县求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嘉善威肯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善威肯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海盐县求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辖终字第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善威肯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季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盐县求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国生。上诉人嘉善威肯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盐县人民法院(2012)嘉盐商初字第7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的是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加工定作合同关系。在没有书面合同且双方对管辖并无明确约定的前提下,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嘉善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起诉时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来看,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的特殊要求为其加工制作毛纱,双方之间的业务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履行地,故应当以加工行为地即被上诉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海盐县。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代理审判员 钱慧智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