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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灵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立祥、张秀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立祥,张秀芳,张旋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灵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江波,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杨斐,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张立祥,男,1957年1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秀芳,女,1957年6月12日出生,系张立祥之妻。被执行人张旋旋,女,1984年12月21日出生,系张立祥之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灵民一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4月10日,以(2007)灵民一诉前保字第17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立祥、张秀芳所有的,位于灵宝市某处的商品房一套。并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张立祥、张秀芳、张旋旋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重新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并再次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张立祥、张秀芳、张旋旋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立祥、张秀芳所有的位于灵宝市某处的商品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一斌审判员  刘焕民审判员  王岳民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