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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睿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睿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065号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1号楼7、8层。法定代表人邹胜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小龙,身份证住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上海睿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富民支路58号A1-304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彭宛莹。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睿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告上海睿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0.2元,减半收取为560.1元,由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贺冬红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展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