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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2-10-2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文喜与被执行人苏强、王洪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文喜,苏强,王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白文喜,男,1963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委托代理人:张丽文,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强,男,1972年7月22日生,汉族,住九台市。被执行人:王洪伟,男。1969年11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市船营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院(2010)民一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曲德宽代理审判员  王力功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瑞野 来自